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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付情形)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不屬于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和診療項目、醫用材料目錄和支付標準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二)工傷(職業病)、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違法犯罪等造成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傳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進行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進行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第三方責任等引發的非疾病醫療費用; (八)在港澳臺地區和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沒有獲得相關賠償或補償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