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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等相關內容,在以下類型勞動爭議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 (三)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并有證據證明加班事實存在,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四)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 (五)因是否屬于工傷而發生爭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