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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辦法) 小城鎮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支付的參保人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第一次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5%。 從業人員每次住院所發生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70%;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每次住院所發生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自負。 醫保基金支付的參保人員門診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從業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70%;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自負。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基礎上,根據其繳費年限的長短,可以再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具體辦法由市醫保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