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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必須自職工發生工傷(含比照工傷,下同)事故或職業病首次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市、區或縣級市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工傷確認機構(以下簡稱工傷確認機構)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逾期不報告的,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首次確診之日起半年內,單位必須按規定書面申請工傷確認,填寫《廣州市職工工傷確認表》(以下簡稱《工傷確認表》),單位逾期不申報工傷確認的,職工須于因工負傷或職業病首次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逾期不投訴的,視為自動放棄工傷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