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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3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給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其生活發生困難時按農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鄉、村兩級以上政府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費計入家庭收入; (十)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庭院經濟和家庭副業的收入、國營農牧場職工承包的土地退耕還林中獲得的國家補助糧款,其中國家補助糧食按當年當地市場中該品種糧食的平均價格計算; (十一)實物收入則按物價部門核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款計入家庭收入; (十二)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