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工資支付監督檢查的; (二)拒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支付相關資料、證明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的或者隱匿、銷毀工資支付相關資料、證明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