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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項目及待遇標準: (一)工資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經辦機構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6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助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5級14個月、6級12個月;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職工和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長期治療的其他工傷職工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5級60個月、6級48個月。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至10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7級36個月、8級26個月、9級16個月、10級1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