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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
第十四條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2004-03-01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 廣西 |
內容: |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有關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登記; (二)失業登記; (三)申領失業保險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重新就業,其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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