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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門診部、社康中心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藥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在職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單位的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