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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院級別確定,一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三級醫院800元,符合條件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住院醫療服務協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鄉鎮衛生院,下同)1 60元,市外轉診起付標準為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標準可進行減免: (一)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 OO元,但最低不低于1 60元; (二)參保人員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不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三)年滿1 0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不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四)參保人員因惡性腫瘤手術及放化療治療,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及移植手術,肝、腎、骨髓移植術后的抗排斥治療,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在定點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一年計算一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按參保人員年度內首次所住定點醫療機構的級別確定; (五)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由低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轉往高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由專科醫院轉往綜合醫院,只補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差額;由高級別專科醫院轉往同級別或低級別綜合醫院或由高級別定點醫院轉往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再另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已按本條規定執行起付標準的參保人員,辦理門診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時,應按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辦法的規定支付起付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