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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三章 申請、審批和發放
2005-01-25 昆明市人民政府 令(第54號) 云南省昆明市 |
內容: | 城市低保金可以采用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服務站)發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低保對象直接到銀行或郵局領取的方式。對行動不便或年老多病的低保對象,應當委派專人負責按月送達。 城市低保金按月發放,低保對象超過3個月無特殊原因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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