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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可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或有關醫務人員醫保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影響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違反物價政策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曲解定額結算標準,放寬入院指征,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濫用大型物理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四)不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造成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接診醫生不驗證診治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開人情處方、大處方。不按規定限量開藥,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串換成《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 (八)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床位費等自費項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的; (十)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