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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2012-03-01 貴州省常務委員會 貴州省公告第(11)號 貴州省 |
內容: |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用;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追回。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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