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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新增診療項目的審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上述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但申請人可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二)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定點醫療機構新增診療項目的審核批準工作,作出審核決定,并自作出審核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 (三)對審核后納入我市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在醫療保險計算機系統上作準入標識,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