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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