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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職工工資低于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入繳費基數;高于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入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4%,其他用人單位不超過1%,具體比例由統籌地政府確定,但超過1%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