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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負傷職工應持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發的《昆明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下列工傷醫療待遇: (一)報銷與工傷治療相關的工傷醫療費。職工工傷治療中相關診療項目、藥品使用范圍、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參照現行醫療保險規定執行(急救除外)。職工病用藥根據治療需要由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二)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參加工作需要,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安裝假肢、假牙、假眼、配置輪椅等康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支付所需費用。 (三)確定為因工負傷的職工如果獲得第三責任賠償的,按不重復享受的原則處理。賠償醫療金額高于工傷醫療待遇的,不再支付工傷醫療費;賠償醫療費金額低于工傷醫療待遇的報銷差額部分。 (四)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產生的醫療費,按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已獲第三責任賠償的工傷職工,賠償醫療費金額高于工傷醫療待遇的,舊傷復發產生的醫療費報銷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