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平頂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
第三十六條
第九章 附則
2008-07-10 平政【2008】34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 |
內容: |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對居民醫保基金籌集標準、地方財政補助標準、居民醫保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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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
第三十六條
第九章 附則
2008-07-10 平政【2008】34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 |
內容: |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對居民醫保基金籌集標準、地方財政補助標準、居民醫保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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