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行為進行防范與調查,及時糾正和查處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行為,保證醫保基金的安全運行。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情況進行審核,對定點機構進行日常核查,受理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與投訴,對涉嫌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責令退回非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移交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查處重大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獎勵舉報人,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相關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