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凡屬下列情況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到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除外)、零售藥店就診購藥的; (二)因本人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傷害或因本人故意行為如自傷、斗毆、酗酒及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屬于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 (三)因工傷、生育(參加居民醫保的除外)、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施行美容手術或對先天性殘疾進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的矯正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預防保健、療養費用; (六)因公或因私出國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不得由醫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