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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發放 (一)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失業人員應持原工作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求職和培訓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1、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材料 ⑴、失業人員填寫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⑵、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一寸免冠照片4張; ⑶、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⑷、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⑴、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主要是指下列人員: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并由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并由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3、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之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冊》。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4、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⑴、重新就業、升學的; ⑵、應征服兵役的; ⑶、移居境外的; 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⑸、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⑹、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指定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的; ⑻、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簽領手續的; ⑼、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1、發放的期限 ⑴ 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五年不滿六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四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六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五個月;以后每滿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⑵ 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⑶ 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續領前次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金。 ⑷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一年且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一年的,補助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發放的標準 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的發放標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當期標準執行。 3、發放的程序 ⑴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填寫《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總表》(附表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花名表》(附表二),于每月5日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復核無誤后,市財政部門于每月15日前撥付基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撥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當月所需基金撥至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 ⑵ 失業人員于每月20日至25日到經辦機構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辦理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簽領手續,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