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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追回違規費用,由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通報、降低信用等級、暫停定點資格、取消定點資格,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與參保人串通,冒名就醫、配藥或者掛名住院的; (二)將應當由參保人個人負擔的費用列入醫保基金支付的; (三)將非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醫保基金支付的; (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藥造成醫保基金流失的; (五)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 (六)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 (七)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多收醫療費用的; (八)搭車配藥、收取商業賄賂、損害參保人利益、增加醫保基金支出的; (九)使用社保卡配售非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套取醫保基金的; (十)進銷和存賬、存物嚴重不符,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等,套取醫保基金的; (十一)轉借醫療保險服務終端機(POS機)給非定點機構使用或者代非定點機構使用醫保基金進行結算的; (十二)其他違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