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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結算: 參保居民因患病住院、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因遭受意外傷害住院時,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按比例承擔。 參保居民每次住院均要計算一次起付標準,具體金額為:(1)成年居民年度內第一次住院: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50元,鄉鎮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自第二次住院起,每次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20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00元,鄉鎮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50元。(2)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每次住院均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