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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國家和本省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所在工作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享受本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待遇;沒有工作的,由當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三屬”、解放戰爭復員軍人、建國后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的醫療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二)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住院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給予醫療補助; (三)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住院費用中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后的部分,由當地民政部門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給予醫療補助。 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給予醫療補助的具體標準為:七級至十級因戰殘疾軍人,不低于70%;七級至十級因公殘疾軍人,不低于60%。烈士遺屬,不低于80%;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不低于70%;病故軍人遺屬,不低于60%。解放戰爭復員軍人,不低于60%;建國后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不低于50%。上述撫恤優待對象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不低于其撫恤補助標準的10%補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轉下年度使用。所需醫療補助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在年初一次性撥付。 紅軍失散人員、抗戰復員軍人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障待遇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