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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 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法定證明; (五)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