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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尚未注銷、無法聯系,且連續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非零余額、非零人數的單位,通過各種方式無法聯系,經所屬分中心、管理部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上門走訪,現場制作筆錄予以證明單位事實滅失。 已經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且非零余額、零人數的單位,應提供單位工商注銷證明、有關上級部門的批準文件、人民法院破產裁定、公司決議、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文件等證明單位法律滅失。 發生上述單位滅失情況的,由各分中心、管理部與相關部門溝通,核實個人身份信息與住房公積金系統個人信息記載一致的,直接辦理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手續;職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辦理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手續,分中心、管理部提供材料,報歸集執法處匯總,分批公告,在公告期內,由職工持本人身份證明到所屬分中心、管理部核實信息,信息不一致的,由原單位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兩名職工持身份證件證明其身份,更改個人身份信息后,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