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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報支付 參保單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將工傷職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及鑒定申請人墊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填入《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一)》(以下簡稱《支付月報表(一)》表樣附后),報送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與系統生成的《支付月報表(一)》核對無誤后,轉財務崗。 每月5日前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將生成的《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匯總表》(以下簡稱《支付月報匯總表》表樣附后)審核無誤后,同軟盤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工傷科,市社保中心工傷科收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報送的《支付月報匯總表》及數據后,將數據讀入系統,經審核無誤后將《支付月報匯總表》轉財務科。財務科于每月25日之前報送到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將本市支付參保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基金撥付到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于次月2日撥付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于次月10日前撥付到參保單位或社保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