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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路運營權期限內,運營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線路運營權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運營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在線路運營權期限內,運營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終止其原有線路運營權。合并、分立后的運營企業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與其就運營企業原有的線路運營權重新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