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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已廢止) (已廢止)
第七十二條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2008-03-01 廣東省深圳市 廢止日期:2014-01-01 廢止說明: |
內容: | 定點醫療機構應單獨留存參保人的處方、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審批單及報告單、檢查治療單、醫藥費用清單等單據,留存時間至少兩年以上,以備市社會保險機構審驗。 定點零售藥店應單獨留存參保人購買藥品的處方及明細清單,留存時間至少兩年以上,以備市社會保險機構審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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