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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有下列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一)干涉企業的招投標; (二)干涉企業工程建設過程; (三)干涉企業采購; (四)干涉企業對各類合作者的自由選擇; (五)以參股分紅、合伙合作等方式向企業謀取利益; (六)向企業索取錢物、報銷費用; (七)強制企業捐贈、贊助,購買指定商品、訂閱報刊、刊登廣告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八)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組織; (九)強制企業參加各類收費性質的會議、培訓、考察、檢查、評比等活動; (十)接受企業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各種形式的饋贈以及影響公正執法的有關活動安排; (十一)其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