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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下列規定受理人事爭議案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事業單位、省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 (二)設區的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屬事業單位,以及在設區的市(福州市除外)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事業單位、省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縣(市、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受理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