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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第四章 法律責任
2010-01-0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政發[2009]65號 內蒙呼和浩特市 |
內容: | 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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