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后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但屬于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