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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實習期內駕駛不準駕駛的機動車的; (二)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三)持未經審驗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四)行駛中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五)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違反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速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七)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八)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九)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時,不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夜間不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十)被依法扣留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情況下繼續駕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