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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以及銷售上述產品的,情節輕微的,對假冒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處五千元罰款,對假冒發明專利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情節輕微的,對假冒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處三千元罰款,對假冒發明專利處五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三)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四)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設計的,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