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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安排專利事業發展專項經費。專項資金、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用于下列事項: (一)專利申請和維持資助; (二)專利培育和實施運用; (三)專利宣傳培訓和人才培養; (四)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 (五)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六)專利中介服務事業發展; (七)專利促進與保護其他事項。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監督。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