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金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定的獨生子女的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其戶籍地鎮、街道負擔。 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解決: (一)公派出國留學或者工作的,由原單位負擔; (二)下崗人員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負擔; (三)夫妻離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撫養子女方的單位全部負擔,再婚后由再婚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夫妻雙方去世的,由雙方單位一次性發放剩余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四)夫妻一方屬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公民或者在港澳臺地區、國外定居,另一方和獨生子女戶籍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負擔。 上述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的資金來源渠道為: (一)由財政核撥經費或核撥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列入部門預算; (二)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