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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確定最高支付標準的報銷辦法,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30000元以內的費用(含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及家庭病床費用),按定點醫院等級確定不同起付線和報銷比例。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未從事勞動的)的醫療費用不封頂。 (一) 參保城鎮居民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醫療費,按以下標準報銷: 1.起付線300元(含300元)以下由個人自負; 2.3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報銷50 %;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報銷60 %; 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報銷70 %。 (二)參保城鎮居民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按以下標準報銷: 1.起付線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個人自負; 2.5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報銷 45%;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報銷55 %; 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報銷65 %。 (三)參保城鎮居民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按以下標準報銷: 1.起付線800元(含800元)以下由個人自負; 2.8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報銷 3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報銷40 %; 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報銷50 %。 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未從事勞動的)報銷比例在上述各費用段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再增報10個百分點,起付線不變;30000元以上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