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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撤銷時,應當優先一次性支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并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撤銷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月傷殘津貼的,一次性支付月傷殘津貼至傷殘人員法定退休;傷殘人員未參加養老保險或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需最低繳費年限的,傷殘津貼應當一次性支付至其75周歲;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至其75周歲。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撤銷時,應當對其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撤銷后,工傷人員繼續享受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