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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審理應當按照調查、辯論的順序進行。 調查即審查核實證據,以查明案情,認定事實。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順序出示證據,并逐一質證。 辯論即組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口頭審理調查的事實和證據陳述意見、互相辯論,以便合議組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處理決定。辯論終結時,合議組按照請求人、被請求人、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后,合議組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的,可以當場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合議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