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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2005-04-01 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政發[2005]17號 山東省青島市 |
內容: | 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外地注冊用人單位離開本市時,應當到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參保手續。 農民工選擇長期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繳費的,自終止繳費的次月起,其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的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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