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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轉出前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單位投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 (二)失業人員流動的,應辦理失業保險費用轉移手續。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