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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申辦退休的人員不足繳費年限應繳納的過渡金,扣除單位計繳、計發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標準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資助:2001年12月1日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下同)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全額資助繳納;滿20年不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資助繳納50%,本人繳納50%;不滿20年的,其過渡金全部由本人繳納。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50歲的男性、年滿40歲的女性失業后再就業的人員,在新單位退休時,應由個人繳納的過渡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參照前款規定資助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