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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應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對被裁減人員采取的經濟補償辦法; (三)裁減人員方案需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裁減人員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四)裁減人員方案應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后,可以裁減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