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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依據)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行為,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06〕64號)、《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川建發〔2008〕9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11〕5號)等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