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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稅費減免,按《通知》要求執行。 2.對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給予2萬元人民幣的貸款支持,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3.各類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當年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享受補貼期限未足三年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