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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公安、交通、安監、衛生等部門迅速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道路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以及急救醫療機構等,應當共同制定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必要的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急救醫療中心(站)等單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傷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應當及時派出急救車輛和人員,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對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傷員,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不足無法正常實施救護的,應當派出醫護人員護送到有救護條件的醫院搶救。救治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