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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具體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按照職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計發。計發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