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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單位書面申請報告; (二)提交個人書面申請報告; (三)申請鑒定的職工的身份證明; (四)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工傷認定結論書,老工傷提供證明工傷的原始資料; (五)其他委托部門開具的委托書; (六)工傷職工提供工傷協議醫院或經批準外轉醫療機構的原始病歷或有效病歷復印件(要求加蓋病案室專用章)、診斷證明;患職業病的需提供有效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七)因病或非因工申請鑒定的職工需提供完整連續原始病歷或有效復印件(要求加蓋病案室專用章)、診斷證明;患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診斷證明。 (八)申請鑒定職工需提供相關輔助檢查資料:包括X光片、CT片、MRI片及相應報告單、理化檢驗報告等。 (九)被鑒定人與因工(公)死亡職工存在供養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十)《呼倫貝爾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十一)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