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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及其近親屬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自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審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復審鑒定申請后,從醫療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醫療鑒定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復審鑒定意見;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醫療鑒定專家在進行復審鑒定時有本辦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參與首次鑒定的醫療鑒定專家不得參與復審鑒定。 其他未予明確規定的復審鑒定程序,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首次鑒定程序執行。 |